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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非税务居民的牛奶金的问题

下面这个Case是来至加拿大税法法庭,第一次准备认真的写一些税法法庭的CASE,如果有些不好的,还请大家指出。
以下文字仅仅是个人见解,不代表专家意见,如果你有类似的情况,请联系会计师,以及税法律师。本网站不对一下言论,负任何责任。
File numbers 2006-2143(IT)I

先看诉讼的结果吧

The appeals from the reassessments made under the Income Tax Act for the 2002 and 2003 taxation years are allowed and the reassessments are referred back to the 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 for reconsideration and reassess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ttached Reasons for Judgment.

背景介绍
主要的问题是 上述方的老公 在美国的收入是否应该计入加拿大这边的收入
进而影响到,是否能获得 牛奶金的问题

结果
多的我也不说了,最后法庭是站在了妇女这一方,一方面,是因为法庭更倾向于给牛奶金,另外一方面,男方,确实是一直没有在加拿大,而在美国的收入,不能算入牛奶金的计算里面。有兴趣,你可以自己去仔细看一下。只不过这文章可以让我们好好理解CRA的想法,他们更倾向于做出怎么样判决。—–当然上法庭了,是另外一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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