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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帐户有40万未申报 要罚70万美元

符合申报海外帐户要求却不申报,一旦被国税局发现,将面临何种命运? 会计师暨税务律师童志敏指出,有客户因被国税局发现未申报海外帐户,虽然帐户只有40万美元,国税局罚款却高达70万美元。但在他替客户以过去判例立论的基础下据理力争,最后双方以7万元和解结案。

童志敏将在中美会计师协会2月2日(周六)于洛杉矶华侨文教服务中心举办的财税专业讲座,分享该案来龙去脉。

会长李豪指出,「海外帐户须申报」议题继续发烧,虽申报不代表缴税,仍有新移民漠视或不知道申报重要性,却想将海外帐户的钱汇进来,趁美房市低点购买房子。讲座将探讨不申报海外帐户,可能面临的结果等民众关心议题。

童志敏说,1970年代生效的「外国财务帐户申报法案」(简称FBAR),只要纳税人前一年在海外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财务帐户最高总值超过1万美元,须填写TDF90-22.1表申报。国税局并推出三波自首计画,鼓励过去符合要求但未申报海外帐户的人赶快申报,以便避免刑事责任,但仍有民事罚款。

国税局对蓄意未申报海外帐户的纳税人罚款很重,并追究过去七年,施以每年罚款10万元,或过去七年帐户最高点的一半,端视那个较高。他的客户因被国税局认定蓄意未申报海外帐户,施以70万元罚款。他接手该案后,以法院判例只允许惩罚性赔款不可以超过损失四倍的理由,抗议罚款偏高。

他的理由是,客户海外帐户的40万美元即使过去七年照实申报,孳生利息所缴的税不过3000多元,依此认定国税局损失不过如此,因此最多只能索取1万2000多元,即四倍罚款。他因此要求国税局接受其客户未申报海外帐户是非蓄意,每年只能施以1万元罚款,七年共7万元罚款,否则将提起诉讼讨回公道,获国税局同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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